不能报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
第三十四条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