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只能申请一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司法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具有2000多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人们的宗法观念、家族观念深厚,各种亲属关系和人际关系的交错重合,重亲情文化的传统对于权力滥用、徇私枉法的滋生,有着很深的历史影响和广泛的社会根源。在我国这种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情况下,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设计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工作时有所依据,便于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依法实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 “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单位内部各种裙带关系的产生,派系丛生,相互倾轧,机关陷入复杂的权力之争,出现严重的庸俗作风。同时也为办理各种“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有了健全的司法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证严肃执法,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