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受处分的,处分期分别是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等。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会相应地引起惩戒性和补救性两类内容,但在责任主体上却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公务员机关及其从事公务员管理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对公务员管理各级组织的违法,较少要求组织承担惩戒性的责任,更多地是要求其承担补救性的责任;对公务员管理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更多依据公务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在对组织内部责任的承担上既要求承担惩戒性责任又要求承担补救性责任。而公务员个人违法则是由于公务员个人不履行或不能依法履行其法定的义务、违反公务纪律或从事职务犯罪活动引起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法定纪律追究其责任,包括接受相应的行政、经济或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