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英美对抗式的庭审方式,由于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的部分基本未作改动,特别是与对抗式庭审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尚告阙如,因而,刑事审判不得不面对操作性规则缺乏的困境,举证、采证、质证和认证程序都在一种相对无序中进行。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规范法官审查运用证据过程,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证据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证据制度,因而在制定中国证据规则的时候,必须先从理论上研究英美证据规则的深刻内涵,解析其对程序运行的基本功能,才能结合中国诉讼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为我所用。诚然,在证据法立法的酝酿过程中,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在研究中,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似乎已成老生常谈,但是对构成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证据规则之一(曾被称为“英美证据法之基石”)的传闻证据规则,却鲜有人涉足,探讨也不够深入。然而,该规则对于完善中国诉讼制度和改革证据制度的现实意义却不容忽视。
证据规则的确立在中国刑诉制度中应当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如果某些做法被司法实践所普遍认可,在法理上又确能成立,也可以被确立为证据规则要求证据规则有法律依据,是因为是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约束力,也不承认法官的选法功能。任何主要的证据规则必须在法律上有直接或比较直接的依据,否则缺乏充分的实施效力。对证据规则具体内容的确定也应注意其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