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网址:http://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同时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通过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短信告知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送达书面凭证的,以短信告知为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