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口供能作为定罪证据吗

刑事案件口供能作为定罪证据吗

不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通常也被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旨在遏制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取证的行为。其次,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通过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以及,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只有嫌疑人本人供述,显然达不到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所以,法律同时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口供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

1、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机关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一条基本原则。不轻信口供指对口供的每个部分都不能轻信,但决不是不要口供,更不是完全否定口供的作用。对于被告人的口供,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鉴别。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既不能轻信口供,又不能完全不信口供,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着重收集其他“外部证据”。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依法取证,尤其是要依法取供。

3、口供补强规则。即口供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惟一根据的规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是各共犯口供之间协调一致,没有矛盾,但是没有其他实质证据的,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为仅凭共犯的口供,很难保证它们之间的“相互印证”不是出于串供、刑讯等非正常因素的结果,无法保证口供的真实性,仓促定案,难免出现错案。而且一旦共犯中有一个翻供,整个案件的基础便出现动摇,这种定案方法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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