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2)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行为的。3)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4)受刑事处罚的。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6)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死亡的提供。
由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验原件,交复印件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被宣告失踪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受刑事处罚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提供。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