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司法机关是有权对尸体进行尸检的,而不需要征得家属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家属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1、尸检前提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这是进行尸检的前提。
是不是所有发生患者死亡的病例,医疗机构都有主动提示尸检的义务?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只有当医方无法明确死亡原因或者患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才有进行尸检的必要。在理论层面上,有可能是患者没有异议,而医疗机构有异议(无法确定);也有可能是医疗机构没有异议,而患者家属有异议。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其中一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则医疗机构都有向患者近亲属提示尸检的义务,患者近亲属则有配合进行尸检的义务。
2、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患者有权拒绝进行尸检,其他单位无权强制尸检。如果因拒绝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患者死亡原因,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则患方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3、尸检时间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实务中,多数死者家属在争议初期往往处于悲痛之中,加上医学知识、法律知识缺乏、保持死者遗容完整性的心理、尽快入土为安的传统、甚至是希望在自己家乡逝世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往往不知道尸检的意义,不能及时进行尸检,或者不愿意接受尸检。因此,除了让患者近亲属明白尸检的重要性之外,还需要跟他们强调尸检的法律期限以及超过期限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4、尸检机构
尸检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5、聘请专家参与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实务中,在进行尸检时,医患双方都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尤其是患方,聘请专业的人员参与尸检,可以避免因专业知识不足而陷入被动。
6、尸检报告出具时间
《解剖尸体规则》第八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