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3、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