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闻机构工作人员编发虚假报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企业宣传和商业广告是促成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发生商业交易关系的媒介,是经营者之间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今社会的商业竞争已经变成了宣传和广告的竞争。因此,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再分别情况进行规制,对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非常重要。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两种行为类型,一是虚假宣传,二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不仅包括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也包括其他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明的有关商品的其他情况,如价格等)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在通常情况下,虚假宣传必然导致误解,但是引人误解的不一定都是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有多种表现形式,广告只是其中的一种。只要实际上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方式,包括店堂展示、雇托误导等都可以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