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每年核定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4、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5、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7、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及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9、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10、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11、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亏损;
(2)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13、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14、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2)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后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15、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6、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7、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8、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