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zhidao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