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后20个工作日。
1.《居民身份证法》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8号)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3.闽公综(2009)611号文件
1、受理:派出所查验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上报
3、核准:设区市公安局户政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
4、办结:派出所根据核准的批复,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