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1、2项规定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主要经济目标区除第1、2项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 (工作日)
1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年相关设计标准设计的防空地下室设计说明及经审查合格后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
2地面建筑设计图纸(平、立、剖面及基础结构图);
3土地使用证、经审定规划建设红线平面图、总体规划平面图及有关批文;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5《平远县建设工程人防报建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