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人领养证怎么办理
1、提出申请:收养人持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2、受理申请;
3、审核决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颁发证书。
二、申请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除上述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
法律依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
三、收养条件
1、被收养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四、六、七、八、九条。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办结(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