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山落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1、工作调动落户
凭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干部(工人)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籍户籍证明(省外)、单位接收证明、住房证明等予以开具《准予迁入证明》(二联),再凭原籍的《户口迁移证》和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换取《准予迁入证明》三联;到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2、部队转业干部落户
凭唐山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出具的上户口介绍信、转业证、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单位接收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予以开具《准予落户证明》三联,到派出所落户。
3、毕业生落户
凡2004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原籍是我市的凭《迁移证》、毕业证及户口簿到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
被我市企、事单位录用的外地大、中专毕业生,凭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心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单位接收证明、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予以开具《准予入户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4、购房落户
凭房产证明、本人申请、户籍证明(省外)、拟迁入地派出所可落户证明等,直接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
5、“三投靠”落户
“三投靠”(包括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凭结婚证或家庭关系证明、房产证明、本人申请、户籍证明(省外)、拟迁入地派出所可落户证明等,直接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