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大连对于户籍证明有自己的有相关的政策规定。
大连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有关直属部门:
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规范派出所户籍查询出证工作,现就我市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证明内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变更情况;曾经登记在同户中的户主与成员间关系;户口注销情况;户口迁移情况等。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内容出具证明。
三、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无法证明,需要公安机关查阅户籍档案、出具户籍证明的事项,公民或单位可以向派出所申请。
四、公民或单位申请查询户籍档案,应当填写《户籍查询出证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原件不能留存的,留存复印件。
单位申请人须提交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公民申请人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受他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居民户口簿。
五、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认真查阅户籍档案。对查有结果的,出具打印的制式户籍证明(式样附后),不得以复印户籍档案、手写或其它形式出具户籍证明;对查无结果或记载不清无法确认的,不予出具户籍证明。需要在其它派出所继续查询的,应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六、户籍证明存根和正文上须注明发往单位,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民警印章确认生效,有效期为一个月。
七、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规范与管理,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形成完整的户籍查询档案,长期保存备查。对在出具户籍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八、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要指派经验丰富的户籍专干,做好对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
九、本《通知自2010年08月01日起施行。《通知下发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不再对公民或单位提供人口“现名卡”查询、出证服务。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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