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部门提供的专业技能培训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所以,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并又多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请到经办机构办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和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以免影响其他各项待遇的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