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材料
无。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
拟聘用执业机构出具。
附贴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张,不含审核表中所贴相片。
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经3-6个月培训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者,需提交。
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经3-6个月培训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者,需提交。
无执业助理医师取得医师资格后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者提供。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办理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办理的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办理的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