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在一般情况下,扭送公安机关不需要办理传唤,因为当事人已经到案。
传唤是在活动中讯问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依法采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诉讼方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没有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审讯的,强制其到案的措施。这种强制的措施包括使用戒具。因为使用这种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涉及他的人身权利问题,因此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被害人或证人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可谓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对于此种现象的处理,公安机关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对被扭送人和被害人、证人同时进行询问,然后根据所形成的材料移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对被扭送人审批后留置,在留置期间,先进行一次盘问,即做一份盘问笔录,然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接着进行讯问,即做讯问笔录,然后根据所形成的材料移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或证人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时,会立即经审批后将被扭送人送入留置室,同时对被害人或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到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并在留置期间对嫌疑人进行盘问。然后,分析案情,若认为构成犯罪则将所形成的材料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批,而呈请审批内容无非为立案、破案、刑事拘留等;若认为是治安案件,通常是将所形成的材料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批,而呈请审批的内容为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若不构成违法犯罪,则在最长不超过48小时将嫌疑人释放。
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