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附带能阅卷吗

审查起诉阶段附带能阅卷吗

答案是不可以。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外,附带民事代理人无权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

1、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是指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

《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要留意。一般情形下,罪名的变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准,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原因。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工作方法,控方不但不会记恨辩护律师,还会感谢辩护律师的配合。

相关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熟悉、不重视,所以往往能让辩护律师发现问题。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书的文号;鉴定机关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数量;签名、印章、鉴定时间;鉴定的过程;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2、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或者“笔录”。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对言词证据的整理。

在研究言词证据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这么几个问题:

a、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

b、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帮助他组织和整理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

c、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卷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办案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以上三点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做对比,认真推敲,一定可以满载而归。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笔录的制作时间。

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

(二)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

尽管绝大多数的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是实际上除了记录人员的笔迹,很少有另一名在场的侦查人员的签名。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

(三)笔录制作的地点。

(四)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告知其权利义务

(五)笔录的签名。

一份形式上合格的笔录,最少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关于侦查人员签名的问题,前面已经讨论过,这里说说当事人签名的问题。

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律师忽视的问题。几乎所有的笔录,最后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所以大家都不重视这句话。

有些时候,当事人迫于无奈,会在侦查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名。但是,为了在以后的庭审中申辩,有的当事人会在签名上做一些手脚。比如“和我所说的不一致”等等,如果侦查人员马虎大意,这样的笔录就会作为证据移交到法院,给律师的辩护带来机会。

(六)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

一起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研究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笔录中的差异;

b、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

c、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等),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d、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找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

e、结合辩护律师的人生经验,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内容时,我们还需要留意,侦查人员的发问是否带有威胁和诱导的色彩。

3、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

案卷材料中还有书证、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真审查,不能掉以轻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刑事案件立案后是不可以再进行阅卷,阅卷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同时本文还延伸介绍了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主要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言词证据、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技巧的描述,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相关主题

相关新闻

东莞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办理需要什么要求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派出所材料送检查院被驳回处理怎么办

一、派出所材料送检查院被驳回怎么办如果公安机关有新的证据,或者对检察院的补充侦查不服,可以重新要求审查。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

纪检委可以否刑讯逼供

一、纪检委可以否刑讯逼供即使是中纪委也没有权利进行刑讯逼供,但是纪检委也不会无缘无故就找一个人的,所有更多还需要自我反省。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总之,这里的“司法权”是“泛司法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

没立案前口供可以否作为证据

一、没立案前口供可以否作为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证词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证据是否有效。二、只有口供没其他证据能否定案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种类之一,对侦破案件,查证犯罪,抓获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作为证据,它所反

公安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立案

一、哪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刑事犯罪认定对证据的要求是如何的

刑事犯罪认定对证据的要求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

辩护律师犯罪管辖机关

辩护律师犯罪管辖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一、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

派出所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派出所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

2018刑事诉讼发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2018刑事诉讼发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该原则是本次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关键所在,具体体现在: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
4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