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由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1、对制作主体资格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等均要求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对制作时间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如果发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怠于取证而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形,则有理由对事故认定书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合理的怀凝。
3、对制作形式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和形式均作出了规定,那么有必要对当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审查。
4、对送达程序的审查。即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是否规范,且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