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后勒索钱财的定抢劫罪。
在拘禁型抢劫罪中,拘禁行为仅仅是为了威胁拘禁人,以实现取财的单纯目的。行为人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没有利用被拘禁人的人身安危与第三人做交易,因而拘禁型抢劫中的被拘禁人不是人质;而在绑架罪中,尽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第一步是劫持并控制被拘禁人,但是,犯罪人真正的意图是要以此为条件要挟被拘禁人的亲友等,进而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因此,绑架罪的核心不仅在于犯罪人控制了被害人,而且更主要的是犯罪人将被害人被拘禁的状态公之与众,给第三人制造心理恐慌,使其陷于解救人质还是满足犯罪人非法要求的两难选择之中。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案件,有人质的为绑架,否则为抢劫。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