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首先,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要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具体如下:
1、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2、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不过,对于犯以上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即不适用。
其次,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被告人和被害人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告人
其要真诚悔罪,如果只为逃脱刑罚和解,经常法院审查确认的,会直接影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2、被害人
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并且是自愿和解。如果被害人遭到他人胁迫,非基于自己的意思签订刑事和解协议,那么,被害人可以反悔,向法院提出异议。
最后,经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实际中,法院会通过以下审查刑事和解协议:
1、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2、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