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并且要在1-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确定采购方式,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其次,还要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把项目预算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项目尽管预算金额较大,但数量较少,属于标准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不大,不适宜公开招标;有的项目方案不细,技术复杂,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也不适宜公开招标。而有的项目,尽管金额不大,但技术含量高,涉及内容多,价格变化幅度大,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就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所以,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在选择其他方式时,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