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出版物发行单位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等事项;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37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33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第21条。
不收费
5 (工作日)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四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