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方可申请许可:
1、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刑事处罚记录;
4、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