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3、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
4、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
第七条第一款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 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