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依照本法进行。
执行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适用本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控诉机关,应当谨慎地行使控诉权,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应受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保护人权。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可以询问证人和被害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应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刑事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