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加诉讼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一些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跟部门产生纠纷,属于人事问题产生纠纷的,不属于行政纠纷,所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能依法受理。事实上以下几种行为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决定;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9、被侵害人认为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
10、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政府工作人员跟部门产生的人事纠纷,不能直接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政府工作人员以行政相对人身份跟行政机关发生纠纷的,比如向司法局申请法律从业资格证书不被允许的,那么即属于行政诉讼纠纷,可以依法及时去法院起诉,并且是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