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在开平市辖区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种畜禽场现场验收合格的单位、个人:a)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b)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c)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d)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e)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机构
开平市农业局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开平分厅下载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完整,无损坏(领取结果证明时提供)。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