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只对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进行了保障,但没有规定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祖父母探望子女不影响孙子女成长的,一般是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可依《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三)如果不让探望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将夫妻间“仇恨”传染给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因为不让探望一方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可以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定理由。这样一来可以促使对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避免享有探视权一方的权益被肆意侵犯。
(四)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伤害,又可以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