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的2、必须是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年)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机构
恩平市档案局
四、办理时限
6(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说明转让的的档案的类型、数量、用途等情况
转让档案的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企事业单位代表必须提供)
提交复印件(必须提供核对)
包括延期开放档案的种类、数量、延期理由等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