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应采用计算机打印,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在存根上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
(2)新生儿姓名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设定,签发机构根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新生儿姓名用字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姓氏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3)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孕周、出生体重、出生身长、出生地点和医疗机构名称,应依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填写。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分别在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后的□内划“√”,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在其他后的虚线上如实填写有效证件(如军官证、士兵证等)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按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填写。
(5)新生儿父母持外国护照的,须提供外国护照复印件和由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的同等格式的外国护照翻译件,并加盖翻译机构的印章,外国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存档。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的国籍,未获外国国籍新生儿父母为港、澳的在“国籍”一栏填写“中国”,台湾的在“国籍”一栏填写“中国台湾”。
(7)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国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应选择中文或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英文,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民族栏可填写“/”。
(8)在家庭接生,或在车站、码头、机场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及其它场所等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其出生孕周、出生体重、出生身长等没有记录的,应在相应栏目分别填写“/”,并在医疗机构名称后的虚线上填写“/”。
(9)特殊情形如单亲等出生的婴儿,如其父母亲的一方信息无法采录的,应在对应的姓名、年龄、国籍、民族等栏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号码框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