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1.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分工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比如,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核定、投资计划下达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监管,财政部门主要从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监管,建设部门主要从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
3.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审计对象主要为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必要时也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以及其它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4.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二是检查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是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是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