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理多少费用

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地点

连州市星河路聚源大厦一楼行政服务中心45号窗口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2015年)

全文条款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其余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级(含市辖区)行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余跨地市电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以及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

煤制燃料: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省主干管网、跨地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收费公路、国道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省道、跨县(市、区)的其它公路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珠江口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或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不含珠江口)项目,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江、河三级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油气专用泊位,10万吨级(不含)以下或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报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航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铁矿开发项目,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汽车整车、专用车、发动机生产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及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或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不含珠江口)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所在城市的县级(含市辖区)或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涉及跨流域、跨市级行政区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流域、跨县级(含市辖区)行政区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市供水项目由所在城市的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气:供气管网、加气站(库)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由所在城市的县级(含市辖区)或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外的垃圾处理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弃物: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区域性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非区域性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污水处理项目、污泥处理项目由所在城市的县级(含市辖区)或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区域集中供冷、公共交通、排水管网、环卫设施项目由所在城市的县级(含市辖区)或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文物、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2015年)

全文条款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现就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模式结合起来,把激发投资活力和加强监督管理统筹起来,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公布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企业投资准入,按照“非禁止即可行”原则,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列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列明行政审批清单,界定政府行政权责,按照“非许可不可为”原则,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精简前置审批,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现投资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建立政府监管清单,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通过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体制。二、公布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企业投资准入按照“非禁止即可行”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政府每年举办重大项目招标活动,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决定制定,并根据行政法规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地确需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一)禁止准入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建设。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项目包括《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法律、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他项目。对禁止准入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质监、公安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二)核准准入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建设。负面清单中的核准准入项目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推行项目核准与其他事项并联办理。(三)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部分项目、《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限制类迁建、改建项目以及除禁止准入、核准准入类的部分城建、卫生、文化、旅游项目实行承诺准入,企业在承诺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节能要求等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承诺准入类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严格加强监管。负面清单以外的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承诺遵守行政法规、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在网上备案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由各部门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同步并联办理。三、列明行政审批清单,界定政府行政权责全面梳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事项,按照“非许可不可为”原则,进一步明晰审批权责和标准,精简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前置,规范程序,对企业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在省、市、县三级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事项清单、统一审批标准、统一项目编码、统一网上办理。(一)统一管理事项清单。清理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制订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清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依法公开和透明。精简前置审批,实行五个“一律”: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提请修法一律取消;审批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行政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同一部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二)统一项目审批标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同一层级的同一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审批事项的省、市、县三级办事指南或业务手册,统一规范和优化审批的条件、期限、流程、裁定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并明确每个办理环节的权责和时限。(三)统一项目编码管理。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编码制度,编码作为企业投资项目唯一“电子身份代码”,在立项阶段、报建阶段、建设管理和验收阶段全过程使用,并逐步与企业专属网页、电子证照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接。通过项目编码管理,实现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实时查询。(四)统一网上全程办理。依托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按照全面覆盖、全系统共享的要求,建立覆盖全省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全部统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全程办理,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审批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互认。四、建立政府监管清单,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各地各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办法和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一)分类监管。针对各行业、各领域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生产企业耗电量、税收、用工、生产安全事故等数据,分析企业建设运营过程中数据比对异常情况,提高核查、检查的针对性,尽量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建设经营行为的影响。(二)协同监管。依托网上办事大厅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平台,综合运用专项检查、巡查抽查、在线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投产及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大力提倡联合检查,逐步探索各部门监督权力互连、检查结果互通、违规处罚互认的协作机制,在省直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三)信用监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企业行为信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综合监管。对于诚信评价较好、检查发现问题较少的单位,可减少或免除检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四)社会监管。健全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项目建设信息。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健全违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对企业存在的违法建设、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违规占用土地、违法征地拆迁、违规招标投标、违法施工、超标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并及时依法查处和公告。五、组织保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完善配套,协同改革。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推动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形成改革合力。(三)加强监察,提高效能。完善效能监察和投诉制度,加强对重点审批岗位行政效能的网上实时监督,加大对审批窗口和行政机关内部效能的监察力度。(四)动态调整,分类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行政法规政策调整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省政府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清单,指导企业依法投资、依法建设、依法运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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