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该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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