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有犯罪的相关线索也可以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只要不是有意诬告就没问题,举报的人事错误或者不准确的话,最多会被告知举报人举报错误或不准确而已,不会有任何的处罚。
2、若举报人侵犯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自诉,追究其诽谤责任,如果情节没有严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可以在民事上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