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办件
1.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5.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