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受理
现场核查
审查
审查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核查结果(有实际办公场、合格,无、则不合格)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对材料提出疑义的打回要求重新补正,材料符合标准的做出审查批准决定。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发给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批复文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