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外国通报诉讼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十九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主管机关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请求国。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外国通报诉讼结果。
外国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主管机关,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还应当通知外交部。
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退回补充侦察只能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核准是否同意,不会是法院提出退回侦察。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控方、被告人是被控方,如果法院再成为控方,法律的公正如何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