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