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是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而其他的审判人员是由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不同的是提请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七、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人选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
八、知识产权法院院长人选确定后,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其他审判职务人选确定后,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九、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在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当地党委及政法委员会报告。
1、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或在经过依法指定的基层法院。
2、商标民事纷争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或在经过依法指定的基层法院。
3、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限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