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做到严格规范自己的采购行为,在采购过程中,如果出现向供应商索要赠品等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的。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可以向供应商索要任何赠品。
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应该遵守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采购机构、采购人都应当规范自身,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机构是不得接受礼品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