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移管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 要目的是减少国际共同关心的犯罪行为。根据协助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典型的协助形式、新型的协助形式与警察的国际协助等。典型的协助形 式包括疑犯引渡、协议上的协助。疑犯引渡是指在他国犯了罪或者受到调查、被起诉、正在审判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被判有罪的罪犯在所在国受到原属国要求 引渡犯人时,将疑犯引渡到所属国家。协议上的协助就是关于正在调查犯罪行为的国家在要求讯问其他国家的证人、鉴定人以及相关物件的引渡行为和进行搜查、查 证或者文件送达及各种情报提供上给予帮助的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协助。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的发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超过典型协助形式的新型协助形式,主要包括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追诉的移送及对相关人员的保护观察(类似于我国刑罚中的缓 刑、假释后,有关机关对相应人员的监视、监管等)的移送等。这些新形式的出现更加丰富和发展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涵,扩大了协助的范围。
国际刑警组织在减少和预防国际犯罪、加强国际间警力合作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因此警察的国际协助也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另外,根据一国行政机关与他国诉讼执行协助请求的响应,可分为答应参与协助的积极的协助形式和国内司法机关并不予以协助而只应允外国诉讼行为的消极协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