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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来源:杭州公安局政务网(www.hzpolic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