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才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人才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2、人才安居住房,无论是市本级建设筹集的,还是各区政府或者有关企业单位建设筹集的,从纳入计划、立项报建、供应分配、运营管理都要在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具体实施,实现人才住房产权登记、人才认定等信息互联互通,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在申请人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将被收回人才安居房屋:
1.租住人的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2.租住人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
3.租住人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
4.租住人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5.租住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6.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7.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违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立即收回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租金。租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负责向相关申请人追索。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个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在成都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及市房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