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葬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认罪伏法,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持异议。作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仅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敬请法庭量刑时能予以采纳:
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情节。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既不是盗掘古墓葬的发起者和操纵者,也不是邀约者和纠集者。被告人####本人没有盗掘古墓葬的技术,不会寻找古墓葬,而且也没有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探墓这一关键环节。盗得文物后,####也没有联系买主进行销售盗掘的古文物。所以被告人####只是在同案犯的蛊惑下参与了盗掘古墓葬的部分环节,其主犯作用并不突出,因此,无论是犯意的产生,到完成犯罪的全过程,####是被动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应认定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和从属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点情节敬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二、 被告人####有以下几方面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归案后认罪服法,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一惯表现较好,通过自己诚实劳动维持生活,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第二卷第196页)。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具有一定的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办案。从刚才的庭审来看,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悔过,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请合议庭结合其认罪情节和坦白程度,依据法发(2003)6号司法解释第九条和(1984)法研字第6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根据被告人供述和刚才的法庭调查,被告人把盗掘古墓葬的时间全部安排在白天,这说明了被告人####对盗掘古墓葬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不懂法律规定,法制观念淡薄。这与很多三更半夜盗掘古墓或者租房挖洞以掩盖盗掘古墓葬等犯罪行为相比,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被告人供述以及文物鉴定结论(第三卷第288页),本案犯罪所得数额较小,盗掘的都是平民墓葬,盗取的文物艺术和经济价值一般,而且基本上没有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根据江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初步判定意见书(第一卷第45页),所盗掘的古墓葬墓葬形制、查获器物与江阴以往发掘的明墓情况符合。这说明被告人盗掘的古墓葬并无特殊之处,与以往发掘墓葬反映的丧葬习俗完全一致,对学术研究的影响并非无法弥补。
3、####参与的2009年12月25、26、28日盗掘古墓行为应认定为一次。
辩护人认为,应结合被告人作案时间的连续性、地点的固定性、挖掘一座平民墓葬需要时间的短暂性综合衡量次数的多少。根据被告人供述和江阴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第二卷第144页),被告人是在同一块1亩地见方的空地上,连续性地盗掘古墓葬。辩护人认为,从罪刑均衡角度出发,不宜对被告人在这起犯罪中的每一个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作独立的刑法评价。而且刑法第328条并没有对什么是“一次”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应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予以解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家里父母年事已高,孩子尚小,妻子没有工作,####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漂泊打工捡拾垃圾以养家糊口,由于交友不慎,意志薄弱,受到不良诱导而误入歧途,稀里糊涂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是结合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小,实际损害后果不大,以及被告人####系从犯,悔罪态度诚恳,从庭审来看,被告人####也是自愿认罪的。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考虑上述实际情况下,对被告人####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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