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有监督权的工作包括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规定,疫情报告人分为义务报告人和责任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包括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义务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附近卫-生院、医院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以及时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责任报告人包括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包括军队系统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责任报告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并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与此同时,应-另作疫情登记备查。责任报告人还应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以使疫情的传播得到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