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拘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2、人民检察院拘传的程序把握以下几点:
1)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
2) 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 拘传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4) 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5)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第八十三条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